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常见问题及答复
1.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怎样提交申请材料?
答:根据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可通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已在网络注册的企业在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仍需将全套书面注册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申请书上应标明系统自动生成的注册申请号。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以获得查询密码,更方便本企业了解注册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资格后的监管状态。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请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将材料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寄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进行申报。
国家质检总局不接受企业直接递送注册申请资料,也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注册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材料”。
2.关于注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途径?
申请企业可以通过电话(86-10-82260092/82261946)或者电子邮件(地址:scrapregistration@agsiq.gov.cn)咨询相关申请的问题,本局不接待申请企业直接来访。
3.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企业现场考核时,是否收取费用?
答:现场考核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考核需要由被考核的企业提供必要的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届时具体要求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企业。
4.境外废物原料供货企业是否均需提交注册申请,供货企业需要具备何种资格方能提交注册申请?
答: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供货企业均需注册。供货企业是指对华出口贸易合同、发票中列明的卖方,可以是废物原料的收集、加工、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申请注册的企业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5号、2004年48号公告所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