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怎样提交申请材料?
答:根据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可通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已在网络注册的企业在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仍需将全套书面注册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申请书上应标明系统自动生成的注册申请号。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以获得查询密码,更方便本企业了解注册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资格后的监管状态。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请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将材料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寄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进行申报。
国家质检总局不接受企业直接递送注册申请资料,也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注册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材料”。
2.关于注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途径? 答:申请企业可以通过电话(86-10-82260092/82261946)或者电子邮件(地址:scrapregistration@agsiq.gov.cn)咨询相关申请的问题,本局不接待申请企业直接来访。
3.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注册申请及审核是否收取费用? 答: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注册申请以及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4.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企业现场考核时,是否收取费用? 答:现场考核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考核需要由被考核的企业提供必要的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届时具体要求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企业。
5.境外废物原料供货企业是否均需提交注册申请,供货企业需要具备何种资格方能提交注册申请? 答: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供货企业均需注册。供货企业是指对华出口贸易合同、发票中列明的卖方,可以是废物原料的收集、加工、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申请注册的企业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5号、2004年48号公告所列条件。
6.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废物原料出口商是否算供货企业? 答: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出口商,视为供货企业,需要注册。
7.申请材料中环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认证资格证书或相当的管理性文件是否为申请必备条件? 答:是的。
8.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指定专门的机构作为废物原料供货企业注册代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未指定任何专门机构作为废物原料供货企业注册工作的代理。
9.供货企业现场考核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组织? 答: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具体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
10.如何才能查到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相关公告及注册申请表?公告内容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相关公告可以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网址:www.aqsiq.gov.cn)主页左侧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专栏查询或下载。注册申请表格详见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附件一,该表格如何填写请见质检总局2005年103号公告之“《%26lt;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26gt;填写说明》”。质检总局2003年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均有英文版。
11.需要注册申请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什么? 答:需要注册申请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废船舶除外),具体可见质检总局2005年103号公告之《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
12.申请供货企业注册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规定,供货企业申请注册一般需要提交十七项材料,详见质检总局2005年103号公告之《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注册需提交文件清单》。其中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如未获得可以不提供,贸易公司如无检测设备可以不提供设备校正制度材料。
13.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资料目前主要有哪些?可从哪些途径得到? 答: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这些法规和标准,注册申请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检索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