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5日,我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按照国际惯例,第一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这一新概念。
那么什么是危险化学品?所谓“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设施、环境造成损害的化学品。《条例》调整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易燃液/固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区分危险化学品,首先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试验方法,对化学品固有的性质进行实验,然后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鉴别,最后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统一分类。资料显示,我国现在大约能生产45000余种化学品。目前,我国尚未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工作,主要是参考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进行确定。
  为尽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按国际惯例统一危险品分类和标识,降低化学品国际贸易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的管理办法。预计不久将会有我国自己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方法出台。